2022-02-19 11:38:49 大理华图考试网 http://dali.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善意取得 | 前提 | 无权处分 |
须有权利外观(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 | ||
条件 |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 |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
法律效力 | 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 |
标的物原有权利消灭 | ||
无权处分人对原所有权人负赔偿责任 | ||
特殊排除情形 | 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 |
转让合同被撤销 | ||
占有人的占有是因为遗失、被盗、因自然灾害丧失占有,占有人非法转让,善意的第三人即便是支付了合理的价金,也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 | ||
遗失物 | 1.权利人的救济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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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等有关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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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拾得人的权利 (1)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要求请求权利人补偿。 (2)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的,拾得人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 (3)行使留置权。当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时,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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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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